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原常委,威尼斯9499登录入口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 蔡继明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强化农民增收举措,实施农民增收促进行动”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宅基地是增加农户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城乡居民宅基地不同权,其流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无法发挥自身财产功能和其他要素协同,从而实现其价值,仅此一项就直接拉大了城乡家庭财富差距。要全面理解和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需要在以下几方面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是赋予农村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扩大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建议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引导宅基地从住房保障功能向财产功能转变,通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涉地法律(包括《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城乡之间更大范围内流转,使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及分享改革带来的红利。
二是挖掘农村宅基地完整的生产、资产、财产功能,增加农民获得各类收入的渠道。
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需要不断挖掘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范围,拓宽宅基地生产、资产、财产等多功能的实现路径。通过引导农户积极参与闲置宅基地流转,可为下乡的工商资本项目落地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积极引导农民将闲置的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入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拓宽农民经营性收入的渠道。通过农村宅基地的自由出租、转让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在公开市场上合法流转,同时实现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通过放开农村宅基地在城乡之间的流通,鼓励农民利用宅基地获取进城资金,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三是赋予宅基地完整的担保物权,拓宽抵押融资渠道。
既然宅基地“三权分置”要求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那就要赋予宅基地完整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允许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合法出租、转让和抵押贷款。
四是为工商资本下乡和离退休人员回乡定居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场所。
进入城乡融合发展时期,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的功能已经从单一的居住保障向生产经营转变。实现宅基地及其关联要素(人口、资本等)最优组合,为工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下乡创造条件,促进各种要素的充分参与以及人力资本要素的均衡流动,是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基础。因此,应重视村庄的资源条件和禀赋,为新型产业和社会资本做好用地载体和承接,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同时要打通宅基地再利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衔接,通过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用于乡村产业发展。
(清华新闻网3月11日电)
记者:王思涵
编辑:陈晓艳
审核: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