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杨书信遭拍卖波澜未平
来源:光明日报 2013-6-7 颜维琦 曹继军
6月5日,备受关注的钱钟书、杨绛书信遭拍卖一事又起波澜。原上海古籍出版社社长魏同贤致信媒体,发表了他于4日晚写就的书面声明,直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因杨绛先生公开声明而撤拍的三封信札中,两封涉及他的信件“全系伪造”,无论是内容、笔迹还是时间,都破绽百出。
保利公司原定于6月3日在北京举行“古籍文献名家翰墨专场”。众多拍品中,包括了“钱钟书先生评‘《围城》里的三闾大夫’文”“钱钟书信札”“钱钟书、杨绛致同贤先生信札”。在102岁高龄的杨绛先生以及媒体公众的强烈反对下,6月2日晚,保利公司宣布撤拍。
在此前媒体披露的信息中,称为“钱钟书、杨绛致同贤先生信札”的,一封系钱钟书与魏同贤交流《七缀集》出版情况,另一封则为杨绛先生与魏同贤“聊家常”,并谈及《朱雯先生纪念集》。魏同贤说,得知有这样两封信时“大为惊讶”,“我从未接到过杨先生给我的任何信函,她是前辈,怎会突然和我叙起家常?信中讲到《朱雯先生纪念集》一节,更不知从何说起,朱雯先生是我景仰的前辈作家、翻译家,但因专业所限,始终缘欠一面,怎么会去写纪念文字呢?”
另一封据称是钱钟书先生寄给魏同贤的信札,魏同贤说,从网上的影印件看,字迹与钱先生笔迹大相径庭,“钱先生字迹圆润俊秀,书卷气浓厚,但该信却笔力生涩,了无生气,显系画虎不成之作。”内容更是离事实太远。他告诉记者,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钱先生《七缀集》初版于1985年12月,再版于1988年2月,增订本出版于1994年8月,钱先生缘何迟至1997年2月方才想起嘱我购书,岂非时间难符?1994年年初,自己已卸编务,1997年年中正式退休,出版社的具体业务从不插手,又何来为钱先生代购书籍之事?
魏同贤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他为出版钱钟书先生的《七缀集》曾与之频繁通信。这些书信因为大部分涉及公事,都交给上海古籍出版社归档。仅有几封信属于两人私人通信,如今珍藏家中,“我绝对不会拿出来拍卖,绝不会拿这些书信去谋利。”对于此次钱杨书信遭拍卖,魏同贤表示愤慨:“公民的个人通信带有相当的私密性,它与其他文化作品不能同等对待,这一点早成学界共识,作为交易机构之一的拍卖公司,对此理应尊重,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比如用一定方式听取寄信人和收信人的意见,以防止作伪、泄露私密事件的发生,裨便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
魏同贤说,6月4日他已致函北京保利拍卖公司,要求了解送拍人姓名信息,不排除会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追究损害其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中贸圣佳公司:非被“叫停”出于尊重
(袁祥 王逸吟)在杨绛先生和媒体、公众的反对声浪中,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简称“中贸圣佳”)6日在官方网站公布决定:停止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活动。中贸圣佳同时表示,停拍并非是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诉前禁令“叫停”,而是出于对杨绛女士的尊重,并坚称此次拍卖会的前期活动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
中贸圣佳在其《关于停止“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的决定》说,原计划于6月21日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消息公布后,杨绛女士发表了反对声明并委托代理人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了诉前禁令申请。
《决定》称,中贸圣佳一直高度关注杨绛女士对此事的态度。“尽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二中保字第9727号《民事裁定书》,并非裁定要求我公司停止‘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活动,但我公司出于对杨季康女士(笔名杨绛)的尊重,现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同时,郑重声明我公司为举办本次拍卖会的前期活动均符合我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
6月3日,北京二中院发出了司法禁令,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夫妇及女儿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杨绛代理律师:决定停拍就是履行法院禁令
(袁祥 王逸吟)6日20点45分,杨绛先生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向本报记者发来邮件,就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关于停止“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的决定》作出回应。王登山强调,北京二中院的禁令就是明确要求中贸圣佳停止对书信手稿的拍卖,中贸圣佳决定停拍表明其已经开始履行法院生效的司法禁令。如果不自觉履行司法禁令,将依法追究其所有法律责任。
王登山说,法院裁定已经认定,在权利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公开预展、公开拍卖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裁定书要求中贸圣佳不得实施侵犯权利人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就是不得拍卖书信手稿。其次,中贸圣佳拍卖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是其2013年春季拍卖会中的一个专场,法院不禁止中贸圣佳整个春季拍卖会,但明确禁止在拍卖会中侵犯权利人杨绛的著作权。“对司法禁令的正确理解就是,中贸圣佳公司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只要未得到权利人杨绛的同意,就不得拍卖涉案权利人的书信手稿,不得侵犯权利人杨绛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王登山说。
对于中贸圣佳公司“举办本次拍卖会的前期活动均符合我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的说法,王登山表示“完全不予认可”。北京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晓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所谓前期活动“合法合规”的说法是在混淆概念。“任何一场拍卖会的举行,都要符合拍卖法和拍卖行业的规定,这是基本前提。本案的焦点在于拍卖行为是否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而不在于是否符合拍卖法。”张晓津说。
王登山称,作为原告,杨绛先生将向法院提起要求依法保护其著作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期待本案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对本案的进展,本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