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拍卖公司不得侵害钱钟书杨绛书信手稿著作权
来源:光明日报 2013-6-4 袁祥 王逸吟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日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这是杨绛维权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收到裁定书后,杨绛的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律师和其助手王晓慧律师在第一时间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采访。王登山说,裁定书明确指出,“书信作为人类沟通感情、交流思想、洽谈事项的工具,通常是写信人独立构思并创作而成的文字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钱钟书去世后,杨绛作为其唯一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其署名权、修改权,行使其发表权。钱瑗去世后,杨绛和钱瑗的丈夫作为其继承人,由于钱瑗的丈夫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绛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法院在裁定中特别强调,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对于合法取得的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定认定,在杨绛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其享有权利的涉案作品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贸圣佳公司即将公开预展、公开拍卖涉案书信手稿,及为拍卖而正在或即将复制发行涉案书信手稿的行为构成了对杨绛发表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将导致其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据此作出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5月27日,杨绛正式委托王登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当天,王登山就向中贸圣佳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公开拍卖杨绛等人的私人信件。随后,王登山又向北京二中院提交了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诉前禁令申请书。据了解,法院作出裁定前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谈话,中贸圣佳公司称,事先未对拍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行审查,也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就在本案进行中,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也宣布要拍卖钱钟书和杨绛的三封私人书信手稿。就此,王登山于6月2日上午向保利拍卖公司发出了书面律师函,并向其管理层发出了律师函电子版。当天下午,杨绛发表第二次声明,严词反对包括保利在内的拍卖机构拍卖二人书信,并表示决不妥协、坚决维权到底。当晚18时许,保利拍卖公司在官网上声明,涉及钱钟书与杨绛的信件撤拍。
“保利公司撤拍,是我们维权的第一个成果。”王登山说,“今天北京二中院又作出诉前禁令,是第二个成果。”在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前禁令的同时,王登山也代表杨绛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保护委托人杨绛及其家人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杨绛已经声明绝不妥协、坚决维权到底。作为代理律师,我们一定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竭尽全力。”